《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TSG R7001-2004)第3號修改單
(對2004年8月1日第1版及其第2號修改單的修改)
1. 目錄修改內容
按照第2號修改單,在“附件三 小型制冷裝置中壓力容器定期檢驗專項要求”下一行加“附件四 長管拖車定期檢驗專項要求”。
2. 正文修改內容
修改條款 |
原文內容
(按照第2號修改單修改后) |
修改后內容 |
第二條
(第1頁) |
本規則適用于《容規》適用范圍的壓力容器年度檢查和定期檢驗。其中在用汽車罐車、鐵路罐車和罐式集裝箱(以下簡稱罐車)的定期檢驗,除符合本規則正文的有關要求外,還應當遵守規則附件一《移動式壓力容器定期檢驗附加要求》的規定。
小型制冷裝置中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按照本規則附件三《小型制冷裝置中壓力容器定期檢驗專項要求》進行。 |
本規則適用于《容規》適用范圍的壓力容器年度檢查和定期檢驗。其中在用汽車罐車、鐵路罐車和罐式集裝箱(以下簡稱罐車)的定期檢驗,除符合本規則正文的有關要求外,還應當遵守規則附件一《移動式壓力容器定期檢驗附加要求》的規定。
小型制冷裝置中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按照本規則附件三《小型制冷裝置中壓力容器定期檢驗專項要求》進行,長管拖車的定期檢驗按照本規則附件四《長管拖車定期檢驗專項要求》進行 |
3. 附件修改內容
將附件四《長管拖車定期檢驗專項要求》及其內容插入附件三《小型制冷裝置中壓力容器定期檢驗專項要求》之后,另起一頁。附件四的內容如下:
附件四
長管拖車定期檢驗專項要求
一、總 則
(一)本專項要求是在本規則的框架下,對在用長管拖車定期檢驗提出的具體要求。
(二)本專項要求適用于正常環境溫度下(-40~60℃)使用、公稱工作壓力(標記工作壓力)不大于30 MPa、公稱水容積(單只氣瓶)為500~3000L、用于運輸表4-1中規定氣體的在用長管拖車年度檢查和定期檢驗。
長管拖車包括氣瓶、附件(包括端塞、閥門、管路、快裝接頭等)、安全附件、氣瓶固定裝置(框架或捆綁帶)、車輛部分等部件。
本專項要求不適用于長管拖車車輛部分的檢驗。
(三)年度檢查和定期檢驗周期如下:
1. 年度檢查,每年至少1次,選擇在適當時機進行;
2. 按照所充裝介質不同,定期檢驗周期見表4-1;
3. 定期檢驗用聲發射檢測替代外測法水壓試驗時,充裝A類介質的長管拖車定期檢驗周期為3年,充裝B類介質的長管拖車定期檢驗周期為4年。
表4-1 定期檢驗周期
介質類別 |
充裝介質 |
定期檢驗周期(年) |
首次定期檢驗 |
定期檢驗 |
A |
天然氣(煤層氣)、氫氣 |
3 |
5 |
B |
氮氣、氦氣、氬氣、氖氣、空氣 |
4 |
6 |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長管拖車,應當提前進行定期檢驗:
1. 發現有嚴重腐蝕、損傷或者對其安全使用有懷疑的。
2. 充裝介質中,腐蝕成份含量超過相關標準規定的。
3. 發生交通、火災等事故,造成對安全使用有影響的。
4. 停用時間超過1年,啟用前。
5. 年度檢查發現問題,而且影響安全使用的。
(五)當年度檢查、定期檢驗在同一年度進行時,應當依次進行定期檢驗、年度檢查,其中定期檢驗已經進行的項目,年度檢查時不再重復進行。
(六)年度檢查可由使用單位或者制造單位進行,定期檢驗應當由國家質檢總局核準的具備長管拖車定期檢驗專項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
(七)使用單位或者制造單位應當對從事年度檢查的人員進行專項培訓,了解長管拖車設計、制造、改造、維修、使用、檢驗方面的基礎知識,熟悉本單位長管拖車的使用狀況并且掌握有關法規、技術規范和標準。
(八)長管拖車使用單位應當與檢驗機構密切配合,按照本專項要求做好檢驗前的準備工作。
二、年度檢查
(一)年度檢查包括資料審查、長管拖車運行狀況檢查、安全附件檢查和泄漏檢查等,必要時進行測厚、介質中腐蝕成份含量的測定。
(二)年度檢查前,使用單位應當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1. 將外表面有礙檢查的雜物清除干凈。
2. 準備好長管拖車安全管理資料、技術檔案資料、運行管理資料。
3. 長管拖車的年度檢查,在卸壓后進行。
(三)資料審查。
主要包括安全管理資料審查、技術檔案資料審查和運行狀況資料審查。
1. 安全管理資料審查:
(1)使用登記證;
(2)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
(3)危險品車輛駕駛員證和押運員上崗證。
2. 技術檔案資料審查:
(1)首次年度檢查時,查閱產品質量證明書、長管拖車竣工總圖、長管拖車使用說明書、氣瓶監檢證書、氣瓶強度計算書等出廠技術文件;
(2)歷次年度檢查和定期檢驗報告;
(3)改造、維修資料等。
3. 運行狀況資料審查:
(1)充裝記錄;
(2)日常運行維護記錄,交通、火災事故記錄;
(3)充裝介質的分析報告,腐蝕性介質的殘液分析報告等。
(四)長管拖車本體及其運行狀況檢查。
主要包括氣瓶及其附件、氣瓶固定裝置檢查等。
1. 氣瓶檢查:
(1)逐只核實拖車產品銘牌、氣瓶制造標志;
(2)逐只檢查氣瓶外部,檢查是否存在裂紋、腐蝕、油漆剝落、凹陷、變形、鼓包和機械損傷等;
(3)使用木錘或者重約250g的銅錘輕擊瓶壁,逐只對氣瓶進行音響檢查。
2. 附件檢查:
(1)氣瓶端塞的檢查,包括有無變形、裂紋或者其他機械損傷。
(2)管路和閥的檢查:
a. 金屬管路有無變形、裂紋、凹陷、扭曲或者其他機械損傷;
b. 閥門是否銹蝕、變形、泄漏,開閉是否正常;
c. 排污裝置是否完好、通暢;
d. 軟管兩端接頭的連接是否牢固可靠,軟管外觀有無破裂、鼓包、折皺、老化現象;
e. 氣動閥門有無損傷,是否處于常閉狀態。
(3)快裝接頭的檢查,包括檢查有無銹蝕、變形、裂紋和其他損壞。
3. 氣瓶固定裝置安全狀況檢查:
(1)氣瓶與前后兩端支撐立板的連接是否松動,氣瓶是否發生轉動;
(2)框架有無裂紋、凹陷、扭曲或者其他機械損傷;
(3)框架與拖車底盤連接是否牢固可靠;
(4)捆綁帶是否有損傷、腐蝕,緊固連接螺栓是否腐蝕、松動、彎曲變形,螺母、墊片、緩沖墊是否齊全、完好。
(五)安全附件檢查。
1. 壓力表、測溫儀表、安全閥的檢查及校驗,執行《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及相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
2. 爆破片裝置檢查:
(1)爆破片是否超過產品說明書規定的使用條件;
(2)爆破片表面是否有腐蝕、皺折、劃傷和其他非正常變形等;
(3)爆破片裝置有無滲漏;
(4)爆破片使用過程中是否存在未超壓爆破或者超壓未爆破的情況;
(5)與爆破片夾持器相連的放空管是否通暢,放空管內是否存水(或者冰),防水帽、防雨片是否完好。
3. 易熔塞易熔合金使用條件是否超過產品說明書的規定,是否有易熔合金擠出、滲漏的情況。
4. 導靜電裝置檢查:
(1)檢查瓶體、管路、閥門與導靜電帶接地端的電阻是否超過10Ω;
(2)檢查導靜電帶安裝是否正確。
(六)整車泄漏性試驗。
上述檢查項目完成后,應當對長管拖車所有密封面進行泄漏性檢查,檢查所用介質為氮氣或者充裝氣體,壓力為氣瓶公稱工作壓力的0.8~1.0倍。
(七)年度檢查工作完成后,檢查人員根據實際檢查情況出具檢查報告,做出下述結論:
1. 允許使用,系指未發現或者只有輕度不影響安全的缺陷,或者發現的缺陷和問題已經解決或者進行處理,并且經過確認,能夠保證安全運行;
2. 不允許使用,系指發現的缺陷和問題未經解決或處理,或者發現嚴重缺陷不能保證長管拖車安全運行,應當停止使用或者報請長管拖車定期檢驗機構進行定期檢驗。
三、定期檢驗
(一)定期檢驗前,使用單位、檢驗機構、制造單位應當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1. 使用單位按照本要求“二(二)”的規定做好準備工作,將長管拖車及其相關技術檔案資料一并運送至檢驗機構;
2. 檢驗機構根據介質的不同性質,采取安全有效的方法將氣瓶內的殘氣、殘液排除,并且使用檢測分析儀器對瓶內(可燃、有毒)氣體進行檢測,檢測結果必須達到有關規范、標準的規定;
3. 根據定期檢驗的需要,由具備長管拖車制造資格的單位,對長管拖車進行拆卸和檢驗后的安裝工作;
4. 檢驗機構檢查、記錄長管拖車銘牌、氣瓶鋼印標記內容、上次檢驗日期等,并且逐只登記氣瓶編號。
(二)定期檢驗,包括長管拖車資料審查,氣瓶、附件(包括端塞、閥門、管路、快裝接頭等)、安全附件、氣瓶固定裝置(框架或者捆綁帶)檢驗檢測和整車氣密性試驗。
(三)資料審查,按照本要求 “二(三)”的規定進行。
(四)氣瓶檢驗。
長管拖車氣瓶檢驗,一般應當包括宏觀檢查、瓶口螺紋檢查、全自動超聲檢測和壁厚測定、磁粉檢測、外測法水壓試驗、聲發射檢測等。
1. 氣瓶宏觀檢查:
(1)外部宏觀檢查,按照“二(四)1.(2)、(3)”規定的內容進行;
(2)內部宏觀檢查,對氣瓶內表面進行100%檢查,檢查內表面可能存在的腐蝕和其他缺陷,當對存在缺陷的氣瓶能否繼續使用產生懷疑時,應當采用其他方法做進一步檢測;
(3)必要時,對氣瓶進行音響檢查。
2. 瓶口螺紋檢查。
采用目測、低倍放大鏡及超聲或磁粉檢測方法逐只檢查瓶口內、外螺紋,檢查螺紋是否存在裂紋或裂紋性缺陷、腐蝕、變形或其他機械損傷。
3. 全自動超聲檢測。
對氣瓶筒體進行100%超聲檢測,并且記錄檢測部位、缺陷性質、尺寸、位置等信息。對自動超聲檢測發現的缺陷,應進行手動超聲檢測復驗。
當用聲發射檢測替代外測法水壓試驗時,對氣瓶筒體、瓶口超聲檢測的比例應由檢驗人員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
4. 氣瓶壁厚測定。
對氣瓶筒體進行全面積測厚。當采用聲發射替代外測法水壓試驗檢測時,壁厚測定位置一般應選擇易發生腐蝕或有懷疑的其他重點部位,并有足夠的測定點數。
壁厚測定時,如果母材存在夾層缺陷,應當增加超聲檢測,查明夾層分布以及與母材表面的傾斜度,并做圖記錄。
壁厚測定應當標圖記錄,對厚度異常點作詳細標記。
5. 磁粉檢測。
對氣瓶外表面進行100%磁粉檢測,并記錄檢測部位、缺陷性質、尺寸、位置等信息。
定期檢驗中當用聲發射檢測替代外測法水壓試驗時,對氣瓶外表面進行磁粉檢測的比例應由檢驗人員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
6. 水壓試驗。
(1)水壓試驗采用外測法,水壓試驗裝置、試驗方法和安全措施應當符合GB/T 9251-1997《氣瓶水壓試驗方法》的規定;
(2)水壓試驗壓力為氣瓶公稱工作壓力的5/3倍,保壓時間不得少于2分鐘;
(3)水壓試驗時,應當同時測定殘余變形率;
(4)水壓試驗后應對氣瓶內部進行干燥處理。
7. 氣密性試驗。
經過維修的氣瓶或者當檢驗人員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在整車氣密性試驗之前對單瓶進行氣密性試驗。氣瓶氣密性試驗的壓力為氣瓶的公稱工作壓力。
8. 聲發射檢測。
聲發射檢測的內容、方法按有關要求進行。聲發射檢測發現的有效聲發射源應當予以記錄,并且采用其他有效方法進行復驗。
當出現以下情況之一時,不得用聲發射檢測替代外測法水壓試驗:
(1)首次定期檢驗;
(2)發現“一(四)1~3”規定的情況;
(3)上一次定期檢驗中,未進行外測法水壓試驗的。
(五)附件檢驗。
1. 氣瓶端塞檢驗:
(1)逐只檢查端塞及螺紋;
(2)如果端塞上帶有內伸式排污管時,應當同時對排污管進行檢查。
2. 管路和閥門檢驗:
(1)按照“二(四)2(2)”規定的內容對管路、閥門、排污裝置進行宏觀檢查;
(2)采用軟管連接的管路應當全部進行更換,更換的軟管應當符合原設計要求;
(3)對管路焊縫部位進行表面檢測;
(4)逐只對閥門進行高壓和低壓密封試驗,其中高壓密封試驗的試驗壓力為氣瓶公稱工作壓力的1.1倍,低壓密封試驗的試驗壓力為氣瓶公稱工作壓力的0.5~0.7倍;
(5)對管路和管路上連接的閥門進行整體水壓試驗,試驗壓力為氣瓶公稱工作壓力的5/3倍,保壓時間不得少于2min。
3. 快裝接頭檢驗按照“二(四)2(3)”規定的內容進行。
(六)安全附件檢驗。
1. 壓力表、測溫儀表、安全閥的檢查及校驗應當執行《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及相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
2. 爆破片裝置檢驗:
(1)爆破片裝置內的墊片、爆破片、剪切環或者組合結構件,必須更換。如果爆破片裝置中的爆破片和易熔塞是組合結構,且爆破片表面未發生腐蝕、皺折、劃傷和變形時,可不進行更換,但連續使用不得超過2個定期檢驗周期;
(2)爆破片的夾持器;
(3)爆破片裝置的更換應當參照其制造單位的有關說明或指導進行。
3. 易熔塞的檢驗按照“二(五)3”規定的內容進行。
4. 導靜電裝置檢驗按照“二(五)4”規定的內容進行。
(七)長管拖車氣瓶固定裝置(框架或者捆綁帶)檢查,按照“二(四)3”規定的內容進行。
(八)安裝前對氣瓶內部的干燥狀況進行檢查,氣瓶內表面呈干燥狀態時方可進行其他附件的安裝。
(九)整車氣密性試驗。
整車必須進行氣密性試驗,試驗壓力為氣瓶的公稱工作壓力。
整車氣密性試驗合格后,應進行充氮保護,瓶內壓力應當為0.05~0.1MPa。
四、定期檢驗結果評定
(一)在定期檢驗過程中,檢驗人員應當分別給出長管拖車各項的檢驗結果。檢驗全部結束后,給出長管拖車綜合檢驗結論。
(二)氣瓶存在以下缺陷的,不允許繼續使用。
1. 氣瓶內外表面裂紋未消除或經打磨后剩余壁厚小于最小允許壁厚。
2. 氣瓶表面均勻腐蝕面積大于28cm2(或長徑為60mm)且剩余壁厚小于最小允許壁厚,或者單個存在點腐蝕且剩余壁厚小于最小允許壁厚的75%,或者存在線腐蝕且剩余壁厚小于最小允許壁厚。
3. 氣瓶表面存在機械損傷且剩余壁厚小于最小允許壁厚。
4. 氣瓶存在凹陷,凹陷最大深度與氣瓶直徑之比大于0.7%或者凹陷直徑與氣瓶直徑之比大于20%。
5. 氣瓶存在鼓包。
6. 氣瓶遭受火焰損害,且未對材質進行重新評定的。
7. 超聲檢測發現以下缺陷:
(1)橫波檢測時存在回波幅度大于或者等于橫波檢測對比試塊中人工缺陷回波的缺陷;
(2)縱波檢測時存在指示尺寸大于或者等于“四(二)3”中規定的缺陷。
8. 瓶口內、外螺紋存在以下缺陷(情況):
(1)瓶口內、外螺紋,螺紋存在裂紋或裂紋性缺陷,存在嚴重腐蝕或其他嚴重機械損傷;
(2)對于錐形螺紋瓶口,有效螺紋長度小于規定的最小有效螺紋長度;
(3)對于直螺紋瓶口,有效嚙合螺紋數小于6個。
9. 氣瓶端塞存在以下缺陷(情況):
(1)端塞螺紋存在裂紋或裂紋性缺陷,存在嚴重腐蝕,端塞變形或存在其他機械損傷;
(2)對于錐形螺紋端塞,有效螺紋長度小于規定的最小有效螺紋長度;
(3)對于直螺紋端塞,有效嚙合螺紋數小于6個;
(4)端塞與排污管焊縫存在裂紋或者裂紋性缺陷。
10. 氣瓶水壓試驗存在以下情況:
(1)保壓期間,瓶體出現滲漏、變形或壓力回降現象(因試驗裝置或瓶口泄漏造成的壓力回降除外);
(2)容積殘余變形率超過6%,并且最小剩余壁厚小于最小設計壁厚;
(3)容積殘余變形率超過10%。
(三)管路、閥門發現存在以下缺陷,不允許繼續使用:
1. 金屬管路存在扭曲、明顯變形、裂紋、凹陷或者其他嚴重機械損傷;
2. 軟管未進行更換;
3. 管路、排污裝置堵塞;
4. 閥門變形、銹蝕、泄漏,開閉不靈活;
5. 管路系統整體水壓試驗不合格。
(四)安全附件發現存在以下缺陷(情況),不允許繼續使用:
1. 壓力表、測溫儀表、安全閥未按期校驗;
2. 易熔塞有明顯擠出、滲漏;
3. 導靜電裝置安裝錯誤、連接松動或者導靜電帶接地端的電阻超過10Ω、接地導體不正確。
(五)氣瓶固定裝置(框架或捆綁帶)發現存在以下缺陷,不允許繼續使用:
1. 氣瓶兩端與支撐板、支撐板與框架的連接松動,氣瓶發生轉動;
2. 框架存在裂紋、凹陷、扭曲或者其他機械損傷;
3. 框架與拖車底盤連接松動,緊固件損壞;
4. 捆綁帶有損傷、嚴重腐蝕,緊固連接螺栓損壞。
(六)氣瓶氣密性試驗和整車氣密性試驗發現泄漏的,不允許繼續使用。
(七)檢驗人員綜合以上各項檢驗結果,給出綜合檢驗結論,綜合檢驗結論分為允許使用和不允許使用兩種。綜合結論為允許使用的,應該按照“一(三)2”的規定確定下次定期檢驗周期。
1. 各項檢驗結果不存在影響安全使用的缺陷(情況)或經修理或更換,確認影響安全使用的缺陷(情況)已消除,綜合檢驗結論為允許使用;
2. 各項檢驗結果存在影響安全使用的缺陷(情況)時,綜合檢驗結論為不允許使用。
五、附 則
(一)長管托車中不允許使用的氣瓶,長管拖車使用單位和檢驗機構應當書面通知使用登記機構,并且在氣瓶瓶肩部位上打“報廢”字樣鋼印,拆除與該氣瓶連接的端塞、閥門、連接管路。
(二)定期檢驗過程中,長管拖車的拆裝和維修工作,應當由具有長管拖車制造或者改造、維修資格的單位進行。
(三)年度檢查報告的格式應當符合本專項要求附表4-1的規定,定期檢驗報告的格式應當符合本專項要求附表4-2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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